「他說:『甚麼誡命?』耶穌說:『就是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。」
馬太福音第十九章18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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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潔美 牧師
猶太人的孩子,從小在家裡就應該由父母教授,並學習律法誡命典章律例等宗教教育,在十二歲時就稱為『律法之子』。這人竟然問耶穌:『甚麼誡命?』是真的不知道,還是裝蒜?其居心讓人無法了解。但是主耶穌還是很有耐心地說明所謂的『誡命』,就是舊約律法中關於人際關係的條例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等。
在教會中我們也當遵守屬靈的誡命:(1)不可散佈死亡的因素──殺人;(2)不可把世界帶進來神聖的教會中──姦淫;(3)不可竊奪上帝的榮耀──偷盜;(4)不可見證基督以外的事物──作假見證。